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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发稿:实训中心 更新日期:2013/11/10 

  一、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要全部赔偿:

  (一)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保管不当或指挥错误、不及时。

  (二)私自将仪器设备拿出实验室或仓库。

  (三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、改仪器设备。

  (四)不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未掌握操作技术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。

  (五)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不按规定要求使用。

  (六)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、丢失。

  二、属于下列情况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:

  (一)因工作需要,经常接触易损设备、器材,一学期累计损失在允许范围内的。

  (二)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。

  (三)按照指挥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。

  (四)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。

  三、因责任事故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,除按规定处理外,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以吸取教训;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、工作不负责任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、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、态度恶劣的,除责令赔偿外,应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四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其价值根据具体情况,实事求是地计算:

  (一) 对单价800元以下,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,严格按价赔偿。

  (二) 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计价按:

  1. 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配件的价值。

  2. 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维修费。

  3.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按质量变化程度,计算损失价值。

  4. 无法修复的,按仪器新旧程度赔偿折旧价的70%。

  5. 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(含五万)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,除按损坏部分折旧价的50%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、态度好坏,还要扣发奖金或行政降级处分。

  五、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,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,并分担赔偿费。

  六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即报告实训中心负责人。由中心有关人员组织查明情况,分清责任,填写报告单,并提出处理意见,按本办法规定审批权审批。损坏、丢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其它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,专案进行处理。

  七、赔偿处理的权限。凡损坏、丢失单价2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院实训中心主任审批;单价2000元(含2000元)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审批。所有审批表要报学院实训中心备案。

  八、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,决定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;价格低的也可赔偿实物;无故拖延不缴的,教职工在工资、业绩津贴内扣除,学生不予注册,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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